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体育工作的开展,促进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秉承我校“一切为学生健康成长服务”的办学宗旨,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学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教体艺〔2014〕4号)《吉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教联〔2018〕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及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学工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公共体育教研部主要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测试的总体部署,制定测试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讨论研究与测试相关的重大问题,指导落实本办法及处理其它与测试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测试工作组:由主管教学、学工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学工处处长、公共体育教研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副处长、学工处副处长、公共体育教研部教研室主任、各学院副书记及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人组成。
工作职责: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与测试相关的各项工作,做好学生参加测试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工作,组织动员学生按要求参加测试,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保障,做好免予/暂缓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的有关工作,做好测试及相关体育锻炼运动的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职责
(一)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隶属于公共体育教研部,负责组织和开展全校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工作;
(二)完成教育部、教育厅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
(三)为学校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及有关部门提供数据,为学校体育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意见参考;
(四)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对测试结果进行科学研究,并提出改进方案。
第六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教务处职责
提供学生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学号、姓名、性别、院系、专业、身份证号码、学生来源、出生年月、民族等)。当学生因休学、复学等情况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体质测试中心更改体质测试数据库中的学生信息;
体育馆负责提供测试器材及场地。
(二)学生处职责
学生处负责审核学生参与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条件。
(三)二级学院职责
组织本院学生在规定的测试时间,按测试要求参加测试;
确定负责本院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联系人,加强与体质测试中心联系,及时、准确地获取关于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各类信息;
将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级评分成绩列入学生成绩档案。
(四)校医院职责
在长短跑项目测试时,现场必须配备医护人员,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测试组织
第七条 测试内容: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一分钟仰卧起坐(女)。
第八条 测试时间:根据我校教学实际情况及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测试时间。每年3月20日-5月30日,本学期大一、大二、大三学生进行测试,每年9月25日-10月30日,本学期新生及所有专升本学生进行测试,测试具体时间由公共体育教研部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确定后,将测试时间通知到各教学院。
第九条 测试方式:采用体质健康测试项目专用仪器和测试系统进行测试。
第四章 免测及缓测
第十条 因身体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测试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免测申请单》,经学院审核后,提交至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本条款按照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体质测试免测的说明执行。
第十一条 因受伤或其他突发情况无法按时参加测试者,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缓测申请单》,经学院审核后,提交至体质健康测试中心,同时补测时间由体质健康测试中心根据测试工作安排确定,并通知申请缓测的学生。本条款按照长春光华学院学生体质测试缓测、补测的说明执行。
第十二条 获准缓测的学生,须参加本年度补测,未参加补测的,该年度体质测试成绩以0分计。
第十三条 获准免测的学生对应学年的体质测试成绩记为“免测”,免测成绩不计入体质测试毕业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 除获准缓测或免测外,未参加体质测试的学生,该年度体质测试成绩以0分计。
第五章 测试纪律
第十五条 体质测试采取实名制,参测学生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身份卡)参加测试。为保证参加测试学生的安全,参加测试的学生必须穿运动服、运动鞋,否则不能参加测试。
第十六条 对体质健康测试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违纪作弊学生当学年度各种荣誉称号、各类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一)作弊行为
在长跑过程中故意抄近道、偷跑、有意漏圈等不当手段提高测试成绩;
请人代测或替他人测试;
伪造病历和证件。
以上三种行为为作弊行为,违反规定者当年测试成绩为零分,有体育课的学生本学期体育课不及格,并将此行为上报教务处及学工处,按考试作弊处理。
(二)违纪行为
出现纠纷不安规定程序执行并纠缠、干扰测试教师正常工作;
顶撞、出言辱骂测试教师并严重扰乱测试纪律造成不良影响;
在测试中人身攻击同学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不参与体测或补测的行为;
故意破坏测试仪器的行为。
违反以上行为者当年测试成绩为零分,有体育课的学生本学期体育课不及格,并将此行为上报教务处及学工处,按照考试违纪处理。
第六章 测试成绩管理及使用
第十七条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负责体质测试数据统计、整理,保证成绩的真实性,按时按要求上报至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 学生测试成绩将运用学校租赁的测试软件进行统计,学生可实施查询到测试成绩。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情况每年进行通报总结;学生体质测试参测率与结果列入学校年度本科教学质量监控报告。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评定学生体质测试学年总分,评定等级为: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50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70分及以上方可参加各种荣誉称号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方可参加评优、评先和评定奖学金;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学生毕业时,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身体缺陷、慢性病、心脏病、先天发育不良等疾病申请办理免测的学生,经测试工作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常毕业、参加各种荣誉称号及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各学院体质测试学年成绩作为学院重点工作推动情况的重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休学复学、当兵复员、转学院降年级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当年学籍信息不存在,需到体质健康测试中心补录原始档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5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工处、教务处、公共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